保险学知识重点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一、风险的概念、特征与性质
1. 风险的概念
风险的真正含义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 风险的特征与性质
| 特征 | 说明 |
|---|---|
| 客观性 |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可部分控制,但无法完全排除 |
| 损害性 | 风险必然会对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 |
| 不确定性 | 体现在空间、时间和损失程度三个维度 |
| 可预测性 | 就总体而言,可依概率统计原理对特定风险的频率和损失率进行测定 |
| 发展性 | 人类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创造和发展风险 |
3.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风险损失
(1)风险因素
- 概念: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 分类:
- 实质风险因素(物质风险因素):与人的行为无关
- 道德风险因素:侧重人的恶意行为
- 心理风险因素:侧重人的疏忽行为
- 后两者合称人为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 概念:也称风险事件,是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即风险由可能转变为现实、进而引起损失的媒介。
- 判断标准:是否直接引起损失(风险事故与风险因素的区分并不绝对)
(3)损失
- 概念: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减少。
- 分类:
- 直接损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实质性)损失
- 间接损失: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二、风险的分类及其对风险管理的意义
1. 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的环境分类
| 类型 | 差别维度 |
|---|---|
| 静态风险 | 有无损失、影响范围、发生特点、性质含量 |
| 动态风险 | 同上 |
(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 类型 | 区别维度 |
|---|---|
| 纯粹风险 | 有无规律性、损失影响范围、损失导致后果 |
| 投机风险 | 同上 |
(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
财产风险 / 责任风险 / 信用风险 / 人身风险
(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 / 社会风险 / 政治风险 / 经济风险
2. 分类的意义
不同风险性质各异,发生条件、形成过程和危害程度大不相同。科学分类有助于对风险进行识别、测定和管理,对保险经营尤为重要。
3. 风险管理
- 概念: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 基本程序:风险识别 → 风险估测 → 风险评价 →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三、风险处理方式与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
1. 风险处理方式
指通过不同措施和手段,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运行过程。
| 方式 | 适用情形 |
|---|---|
| 避免 | 损失频率与程度均高,或处理成本大于效益时 |
| 自留 | 损失频率与程度均低,损失短期可预测,且最大损失不影响财务稳定时 |
| 预防 | 损失频率高但损失程度低时 |
| 抑制 | 损失程度高且无法避免和转嫁时 |
| 转嫁 | 主要分为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出让转嫁、合同转嫁) |
四、可保风险的条件
1. 可保风险的概念
可保风险(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或可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2. 可保风险的要件
- 风险必须是非投机性的
- 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 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 大量同质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 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章 保险的性质和功能
一、"损失说"、"非损失说"与"二元说"的比较
1. 损失说
| 流派 | 核心观点 |
|---|---|
| 损失赔偿说 | 保险是一种损失合同 |
| 损失分担说 | 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相互分担损失补偿的经济关系 |
| 危险转嫁说 | 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 |
2. 非损失说
| 流派 | 核心观点 |
|---|---|
| 否定人身保险说 | 人身保险不体现保险性质,本质上是储蓄或投资合同 |
| 择一说 | 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保险,但主张财产与人身保险以不同概念分别阐明 |
3. 二元说
- 技术说(欲望满足说)
- 财产共同准备说
- 相互金融机关说
注:"二元论"强调的是保险的种概念(种差+属概念),而非对保险属概念的定义。
二、保险的功能与作用
1. 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2. 保险的本质
保险的本质是指其社会属性,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保障经济生活安定,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所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
3. 保险的功能
- 基本功能:分散危险功能、补偿损失功能
- 派生功能:积蓄基金功能、监督危险功能
功能说评介:单一功能论 / 基本功能论 / 二元功能论 / 多元功能论
4. 保险的作用
对微观经济的作用
-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以固定保费替代不确定巨额损失)
- 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对宏观经济的作用
-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 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 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 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
总结
- 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保障社会经济安定
- 发挥社会助动器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
三、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
概念: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保险双方自愿订立合同,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被保险人发生约定事故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义务。商业保险是一种营利性保险。
构成要素:专营机构 / 保险合同 / 保险利益 / 大数法则 / 保险基金
四、保险商品交换的特点
| 特点 | 说明 |
|---|---|
| 契约性 | 保险契约买卖是保险商品交换的唯一方式 |
| 期限性 | 投保人持有保单,作为保险人的或有债权人,直至保单终止 |
| 条件性 | 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
| 承诺性 | 保险交易以合同条款形式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属于承诺性交易而非实践性交易 |
五、保险公司的功能
| 功能 | 说明 |
|---|---|
| 组织经济补偿功能 | 对应保险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两大基本功能 |
| 掌管保险基金功能 | 通过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本质上是保险公司的或有债务 |
| 防灾防险功能 | 为财产安全及人身安全提供服务的能力 |
| 融通资金功能 | 将补偿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需保证流动性) |
| 吸收储蓄功能 | 严格意义上仅寿险公司具备(注意区别于"储蓄功能") |
六、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1.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 比较维度 | 商业保险 | 社会保险 |
|---|---|---|
| 实施方式 | 一般自愿,少数强制 | 全部强制,体现社会公平 |
| 举办主体 | 专营保险公司,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 政府或非营利机构,以社会安定为目的 |
| 保费来源 | 投保人自行缴纳 | 雇主与雇员共同承担,不足由财政补贴 |
| 保险金额 | 由双方协商确定 | 由国家统一规定,仅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
2. 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
| 比较维度 | 商业保险 | 政策性保险 |
|---|---|---|
| 举办主体 | 商业保险公司 | 专门政策性保险公司或国家指定公司 |
| 经营目标 | 利润最大化 | 兼顾或注重社会宏观经济效益 |
| 承保机制 | 自由选择,品种多样 | 特定险种、单一费率、强制全员投保 |
3. 商业保险与储蓄
| 比较维度 | 商业保险 | 储蓄 |
|---|---|---|
| 经济范畴 | 保险互助关系,联合互助行为 | 货币信用范畴,个人自助行为 |
| 需求动机 | 基于特定事故的不确定性 | 基于购买、支付、预防等可确定需求 |
| 权利主张 | 中途退保所得退保金小于已缴保费总和 | 存取自由,本金不受损失 |
| 运行机制 | 受多方风险因素影响 | 受利率等货币因素影响 |
4. 商业保险与救济
| 比较维度 | 商业保险 | 救济 |
|---|---|---|
| 权利义务 | 双务合同,等价有偿 | 单务施舍,无对应权利义务关系 |
| 给付对象 | 合同中事先确定 | 往往事先不能确定,范围广泛 |
| 权利主张 | 按合同约定主张请求权 | 受益者无权提出具体主张 |
5. 商业保险与赌博
| 比较维度 | 商业保险 | 赌博 |
|---|---|---|
| 目的 | 以适当保费转嫁风险,保障经济生活安定 | 以小博大,目的在于获利 |
| 条件 | 须缴保费且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承保纯粹风险 | 有钱即可参与 |
| 机制 | 被保险人之间的风险分摊,互助共济 | 风险完全人为制造,输赢仅为个人之事 |
| 社会后果 | 社会稳定器和助动器 | 导致家庭和社会经济生活不安定,甚至引发犯罪 |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特性
概念:保险合同(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 特性 | 说明 |
|---|---|
| 双务性 | 双方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保险人的赔付以保险事故发生为前提条件 |
| 射幸性 | 合同履行结果取决于保险事件是否发生;就单个合同而言存在射幸性,就整体合同而言则不存在 |
| 补偿性 | 主要针对财产保险,补偿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由此衍生保险利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禁止超额保险原则 |
| 条件性 | 须满足合同规定的条件,当事人一方才履行其义务 |
| 附和性 | 由一方拟定合同主要内容,另一方只做取舍,一般无商议变更余地(但非绝对) |
| 个人性 | 保障的是遭受损害的被保险人本人,而非遭受损失的财产本身 |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 分类标准 | 类型 |
|---|---|
| 保险标的 |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
| 保险标的价值是否确定 | 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
| 保险金赔付目的 | 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 |
| 保额与财产价值的关系 | 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 |
| 保险标的数量 | 单个、团体、综合保险合同 |
| 保险人承担风险状况 | 指定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 |
| 保险当事人 | 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
三、保险合同的要素
1. 保险合同的主体
| 类别 | 具体主体 |
|---|---|
| 当事人 | 保险人、投保人 |
| 关系人 | 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 |
| 辅助人 |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
2.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3. 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条款)
- 主体条款
- 权利义务条款
- 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条款
- 保险费率与保险费条款
-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期间和责任开始时间条款
-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条款
-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条款
-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条款
四、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义务
1. 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费的义务
- 财产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一次性缴纳形式
- 人身保险合同可采用趸缴、分期缴纳或终身缴纳方式
- 未按约定缴纳保费,可能导致合同终止
(2)通知义务
- 危险增加的通知:当保险事故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须及时告知,以便保险人正确评估风险
-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便于保险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查明事实、确定损失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采取积极施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保险人的义务
(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 责任类型 | 说明 |
|---|---|
| 基本责任 | 依据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确定 |
| 附加责任 | 双方协商同意增加的承保范围,一般不能单独承保 |
| 除外责任 |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
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避免逆选择。
除外责任内容: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除外损失
(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 赔偿金内容:赔偿给付金额 + 施救费用 + 定损合理费用(检验、估价、出售等)
- 赔偿金支付方式:货币赔偿或实物赔偿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
1. 主体变更
- 保险人变更:较为少见
- 投保人变更:需保险人同意
- 被保险人变更:人身保险中受严格限制
- 受益人变更:需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2. 内容变更
对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的修改或补充,需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3. 效力变更
| 类型 | 说明 |
|---|---|
| 合同无效 | 因违反法律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
| 合同解除 | 当事人依法或依约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
| 合同复效 | 主要指寿险合同因未缴续期保费导致效力中止后,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效力 |
| 合同终止 | 包括自然终止、履约终止、违约终止等 |
六、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当保险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时,依法律规定或约定俗成方式对合同内容或文字含义予以确定的规则:
- 文义解释原则
- 意图解释原则
-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 批注优于正文、后加批注优于先加批注的解释原则
- 补充解释原则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 保险利益原则
(1)概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合同生效及持续有效的条件。
(2)保险利益的含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3)保险利益的要件
- 合法性: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
- 确定性:包括已经确定的利益(现有利益)和能够确定的利益(预期利益)
- 经济性: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2. 最大诚信原则
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诚意履行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主要内容:
① 告知
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须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陈述,使保险人能判断是否承保及以何条件承保。分为:
- 无限告知:投保人须主动告知所有重要信息
- 询问回答告知:投保人仅须回答保险人的具体询问
② 保证
保险人在签发保单或承担责任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 按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确认保证 vs 承诺保证
- 按存在形式:明示保证 vs 默示保证
③ 弃权
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④ 禁止反言
保险人明知有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存在,却以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相信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对合同效力提出抗辩。
3. 近因原则
基本含义:
近因原则的应用:
| 情形 | 判断方法 |
|---|---|
| 单一原因致损 | 该唯一原因即为近因 |
|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 各原因均为近因(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均对损害结果有实质影响) |
|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 | 最先发生并引起连锁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各原因因果关系未中断) |
|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 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 |
4. 损失补偿原则
基本含义: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但不能因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注: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及其他补偿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原因:①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无法用货币衡量;②人身保险属于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条件:
-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 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 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保险人赔偿责任的限度:
- 以实际损失为限
- 以保险金额为限
- 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赔偿方式:
-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内,实际损失多少赔多少
- 比例计算赔偿方式: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派生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
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 权利代位: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 物上代位: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
- 受损标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 保险事故由第三者责任造成
- 保险人已按合同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情况下,各保险人采用适当方法分摊赔偿金,使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
分摊方式:
① 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
② 赔偿限额比例责任制
③ 顺序责任制: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赔偿责任,依次顺延。
二、保险合同成立须具有保险利益的原因
无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合同才能有效。若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合同随之失效。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的差异
| 比较维度 | 财产保险 | 人身保险 |
|---|---|---|
| 利益来源 | 来源于对保险标的拥有的各种权利(所有权、经营权、承运权、抵押权等) | 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
| 时效要求 | 投保时须有,整个有效期内须持续存在,尤其在事故发生时须存在 | 仅要求订立合同时具有;合同生效后不再追究,允许发生变化 |
| 价值确定 | 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 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缴费能力确定 |
四、代位追偿原则与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原则的理由
- 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补偿,且补偿数额必须等于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得获得超额补偿。
- 代位追偿原则: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体现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性要求。
-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情况下,各保险人分摊赔偿,使总赔偿额不超过实际损失,同样是损失补偿原则"不超额赔偿"要求的延伸。
因此,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均是损失补偿原则不得超额赔偿这一核心要求的派生与具体化。
第五章 保险形态的分类
一、保险形态的分类标准
1. 按保险经营分类
(1)按保险经营主体
| 类型 | 细分 |
|---|---|
| 私营保险 | 个人保险(劳合社)、合作保险(相互保险、合作保险、交互合作保险)、公司保险(合资公司、股份公司、相互公司) |
| 公营保险 | 政府保险(地方自治团体保险、国家保险)、国有保险公司保险 |
(2)按保险经营性质
| 类型 | 细分 |
|---|---|
| 营利保险 | 公司保险(股份公司、合资公司)、个人保险(劳合社) |
| 非营利保险 | 社会保险、政策保险、相互保险、交互保险、合作保险 |
2. 按保险技术分类
| 标准 | 类型 |
|---|---|
| 计算技术 | 人寿保险 vs 非人寿保险 |
| 风险转接方式 |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
| 业务承保方式 | 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
| 给付方式 | 足额保险与损失保险、足额保险与利益保险、现金保险与实物保险 |
3. 按保险政策分类
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 /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 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
4. 按立法形式分类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 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 / 损害保险与人寿保险 / 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
5. 按经济因素分类
企业保险与个人保险 / 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 / 收入保险、财产保险、费用保险
二、保险业务的种类
| 类别 | 主要险种 |
|---|---|
| 财产保险 | 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农业保险 |
| 人身保险 | 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健康保险 |
| 责任保险 |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
| 信用保证险 | — |
三、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的异同
相同之处
- 数理基础相同:均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理论基础
- 经营原理相同:均遵循风险分散、损失补偿的基本原理
- 建立前提相同:均以大量同质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 均是一种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机制
不同之处
| 比较维度 | 商业保险 | 社会保险 | 政策性保险 |
|---|---|---|---|
| 举办主体 | 国营/合营/私营保险公司,等价有偿 | 政府或非营利机构 | 专门政策性保险公司或国家指定公司 |
| 经营目标 | 利润最大化 | 社会安定,非营利 | 兼顾社会宏观经济效益 |
| 承保机制 | 自由选择,品种多样 | 强制性险种 | 特定险种、单一费率、强制全员投保 |
四、财产损失保险的特点和分类
1. 概念
- 广义:人身(寿)保险之外的一切保险业务的统称
- 狭义(财产损失保险):以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不含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短期健康保险)
2. 特点
- 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
-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高度一致
- 业务经营十分复杂(险种繁多,需分门别类做好风险调研、评估和费率测算)
- 防灾防损特别重要(需在承保前及保险期间持续控制风险)
3. 分类
| 类别 | 主要险种 |
|---|---|
| 火灾保险 | 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
| 运输保险 | 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等 |
| 工程保险 | 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 |
| 农业保险 | 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 |
五、人身保险的分类和特征
1. 概念
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存至规定时点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2. 分类
| 类别 | 主要险种 |
|---|---|
| 人寿保险 | 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
| 健康保险 | 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 |
| 意外伤害险 | 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 |
3. 特征
| 特征 | 说明 |
|---|---|
| 生命风险的特殊性 | 人的生命风险具有相对稳定性 |
| 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 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 |
|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 不需要像财产保险那样用货币衡量 |
| 保险金额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 | 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主要依据需求和缴费能力确定 |
| 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 一般较长,甚至可以是终身 |
六、责任保险的特征和分类
1. 概念
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
2. 特征
- 与一般财产保险同属赔偿性保险
- 承保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3. 分类
公众责任保险 / 产品责任保险 / 雇主责任保险 / 职业责任保险 /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七、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1. 联系
- 原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
- 再保险:原保险人以其承保的风险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共担风险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后盾。
2. 区别
| 比较维度 | 原保险 | 再保险 |
|---|---|---|
| 合同主体 |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 | 双方均为保险人(或一方为再保险公司) |
| 保险标的 | 财产、人身、责任、信用等 | 原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责任 |
| 赔付性质 | 财产险为补偿性,人身险为给付性 | 均为对原保险人承担损失责任的补偿 |
八、再保险的分类
1. 按责任限制分类
(1)比例再保险
- 成数再保险
- 溢额再保险
-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2)非比例再保险
- 超额赔款再保险
- 超过赔付率再保险
2. 按分保方式分类
临时再保险 / 合同再保险 / 预约再保险
第十章 保险经营导论
一、保险经营的特征
| 特征 | 说明 |
|---|---|
| 特殊劳务活动 | 依赖业务人员专业素质,产品质量体现于服务质量 |
| 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 经营资本主要来自保费收入,本质上是对被保险人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
| 成本和利润计算的特殊性 | 经营成本具有不确定性; |
| 经营过程的分散性与广泛性 | 既是风险大量集合过程,又是风险广泛分散过程 |
二、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的理解
一般商业企业的经营资产中自有资本占比较大。但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自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具体表现为从保险费中提取的各种准备金。这些保险费是保险企业对被保险人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因此,保险基金本质上属于或有负债,必须对保险经营实施严格监管以保证偿付能力。
三、保险经营的原则
一般原则
经济核算原则 / 随行就市原则 / 薄利多销原则
特殊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 / 风险选择原则 / 风险分散原则
四、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
投保 → 承保 → 防灾 → 理赔
五、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异同
1. 联系
两者均是保险市场的中介人。
2. 区别
| 比较维度 | 保险代理人 | 保险经纪人 |
|---|---|---|
| 代表利益 | 代表保险公司利益 | 代表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
| 提供服务 |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 | 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 |
| 服务对象 | 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及个人 | 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和项目 |
| 承担责任 | 与保险公司是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对其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 与客户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因过错造成客户损失须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
第十三章 保险基金及其运用
一、保险基金的概念与本质
1. 概念
由专门保险机构依据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通过向参保单位或个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的,专门用于补偿因约定保险事件发生所致经济损失或满足被保险人给付要求的货币形态后备金。
2. 本质
- 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特殊形态
- 是以等价有偿原则建立的后备基金
3. 特性
专门性 / 契约性 / 互助性 / 科学性 / 金融性
二、建立保险基金的必要性及不同类型后备基金的比较
1. 必要性
- 保险基金是保险活动的基础,没有保险基金,保险无法正常运行
- 是保险人履行赔付和给付义务的物质保障
- 是分散风险、实现经济补偿的重要手段
2. 不同类型后备基金的比较
| 类型 | 特点 |
|---|---|
| 自保基金 | 由企业或团体自行建立,规模有限,风险分散度低 |
| 国家储备基金 | 由国家财政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抵御重大灾害和政治经济风险 |
| 保险基金 | 由保险公司市场化建立,专业化管理,通过大数法则实现风险分散,最为科学有效 |
三、保险基金的构成
自有资金 /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 寿险责任准备金 / 保险保障金
四、保险基金运用的过程、形式与意义
1. 运用过程
- 制定保险基金运用计划
- 选择合适的投资渠道和对象
- 进行风险评估和收益分析
- 执行投资决策并进行动态管理
- 定期评估投资绩效并调整策略
- 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2. 运用形式
购买债券 / 投资股票 / 投资不动产 / 贷款 / 存款
3. 运用意义
- 使保险业务既成为聚积资金的手段,又实现组织经济补偿的目的
- 缓解保险费率与利润之间的矛盾
- 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开发寿险业务
第十五章 保险市场结构与运作
一、保险市场
概念: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即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
构成要素:
| 要素 | 说明 |
|---|---|
| 主体(交易参与者) | 保险商品供给方、保险商品需求方、保险市场中介 |
| 客体(交易对象) | 保险商品 |
二、保险市场的几种模式
完全竞争模式 / 完全垄断模式 / 垄断竞争模式 / 寡头垄断模式
三、保险市场的主要特征
- 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
- 保险市场是非即时结清市场
- 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灾难期货)
四、典型的保险市场组织形式
1. 一般组织形式
国营保险组织 / 私营保险组织 / 合营保险组织 / 合作保险组织 / 行业自保组织 / 个人保险组织
2. 几种典型形式
| 组织形式 | 特点 |
|---|---|
|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最主流的商业保险组织形式,以股本为基础 |
| 相互保险公司 | 由被保险人共同出资成立,无外部股东 |
| 相互保险社 | 规模较小的相互性保险组织 |
| 保险合作社 | 合作制原则,成员既是投保人又是所有人 |
| 劳合社 | 由个人保险人(承保人)组成的市场,以伦敦劳合社为代表 |
五、影响保险市场供求的主要因素
- 供给方:保险费率
- 需求方:消费者收入
第十八~二十一章 保险监管
一、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 理论 | 核心观点 |
|---|---|
| 公共利益论 | 政府干预旨在寻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保险业关系公共利益,直接影响公民和企业的经济安全 |
| 私人利益论 | 监管者可能受行业或消费者利益驱动而产生偏见,监管结果未必实现社会最优 |
| 经济管制论(政治监管理论) | 监管通过不同利益集团的讨价还价确立,监管者选择政策以使政治支持最大化 |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 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
-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 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坚持市场取向的发展
- 坚持有秩序并充满活力的发展
- 坚持有广度和深度的发展
三、保险监管机制的层次、方式与处罚措施
1. 监管层次
- 立法机构(第一层次)
- 司法机构(第二层次)
- 行政机构(第三层次)
- 评议机构(部分国家)
2. 监管方式
- 非现场监控与公开信息披露
- 现场检查
3. 纠正与处罚措施
- 非正式纠正措施
- 正式纠正措施
- 对公司进行整顿
- 依法清算
四、保险监管的内容
- 市场准入和股权变更监管
-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监管
- 资产与负债监管
- 资本充足性及偿付能力监管
- 交易行为与网络保险监管
- 再保险监管
- 衍生工具监管
- 跨境保险活动与保险集团监管
五、保险监管的国际化
1. 背景
- 保险业务国际化
- 保险机构国际化
- 保险风险国际化
2. 含义
-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保单持有人和投保人的利益
- 不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 国际化是一个逐步完善和深化的过程
补充:保险产业与国民经济
一、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 条件类型 | 内容 |
|---|---|
| 自然条件 |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 |
| 物质条件 | 剩余产品的生产与增多 |
| 经济条件 | 商品经济的发展 |
二、保险业与国民经济的关系
- 国民经济对保险业的决定作用:保险业的发展规模、水平和结构受制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
- 保险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险业反过来为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三、现代保险业发展的特点和趋势
- 国际保险业发展迅速,在金融业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 新兴市场国家保险业发展迅速,但全球保险业基本格局尚未改变
- 新型风险不断出现,巨灾风险日益加大,保险业面临巨大挑战
- 创新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手段
- 保险业的购并重组愈演愈烈,混业经营方兴未艾
- 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
- 监管体制持续变革,国际合作不断加强
反向链接
暂无其他文章链接到此文章